山西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学风建设,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初审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终审认定和申诉处理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研究生院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教务处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启动核查环节:

  (一)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二)各级学位论文抽查中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三)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四)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论文进行调查和初审认定,可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5 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二)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通知被检举人接受质询。调查小组向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由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人员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认定。

  (五)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并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认定意见。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在编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若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的,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其责任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因学生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位论文审查不严格、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核减其招生计划并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学院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因学生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做出暂停或者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资格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出核减招生计划决定,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学校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