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业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能,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511号)及《山西农业大学专家讲学、评审、咨询费用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528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属于研究生业务费之一,是学校基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求,根据学院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留学生)规模分年度进行预算分配的专项教育经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进行预算分配。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由学院根据相关工作需求统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于研究生教学、科研、导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与服务、日常管理与运行等。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报销

第四条 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短期授课的讲课费、差旅费;研究生教学实验所需的小型器材、试剂、材料购置费;教学资料打印、复印费等。

第五条 学院组织导师开展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研究生教学及导师队伍建设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学院组织或资助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实践大赛、中国草学会二级学会及以上或其他学会的一级学会承办的学术会议等活动的报名费、材料费、差旅费、奖励支出等。参加学术会议的全日制研究生仅列支在会上做学术报告者,且基本学制内每名研究生只报销1次。参加学术会议的全日制研究生须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学院申请,未按要求申请的支出,不予从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工作室、活动室等场所的日常维护、环境营造、简易设备添置等费用。

第八条 学院组织开展研究生招生宣讲、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学术道德教育、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就业指导活动等所需的场地租用费、物料制作费、奖品费等。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办公用品购置费、资料印刷装订费、邮电通讯费、网络服务费等。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 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参与研究生招生复试、培养方案论证、学科评估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学院聘请校外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等过程性培养环节(不含毕业答辩)劳务报酬,各导学团队须提前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学院报备,并提交至少5名校外意向专家名单,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邀请1-2名专家;未按要求报备的支出,不予从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中列支。每个导学团队每自然年度最多可从学研究生教育管理经费中列支3名专家的劳务报酬(学院统一组织除外)

第十三条 经费须在当年完成支出,年末若有结余,学校将按规定予以收回,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所有经费报销手续须在当年财务封账前全部办结,逾期未完成当年经费报销的,次年将不予受理相关报销事宜。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校外专家劳务报酬、讲学费等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511号)《山西农业大学专家讲学、评审、咨询费用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528号)及上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支出。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资金。

第四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业务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511号)《山西农业大学专家讲学、评审、咨询费用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2528号)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 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