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办法经2016年3月10日校工会全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规定,工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工会组织有对会员上交会费和对基层分工会会费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为使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达到及时收缴,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经校工会全委会集体研究,各基层分工会的会费全部纳入校工会统一核算管理,自觉接受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特修订本办法。
一、会员会费的收缴
1、会费收缴标准
凡是参加工会组织并成为会员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应交纳会费,每月交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月工资收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0.5%(文件依据工发【1978】101号),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工资标准不明确的非在编职工的缴费标准参照执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2、会费收缴程序
(1)新批准入会的会员自批准当月开始缴纳工会会费。新调入人员一律从正式调入学校的第二个月起交纳会费,并享受会员待遇。
(2)各分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收缴会费,并确定一名委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员会费,建立健全分工会会费账目。
(3)各分工会收缴会费时,均应填写《工会会费收缴登记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校工会财务,另一份分工会留存。
二、会员会费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1、会员会费收入全部纳入校工会统一核算管理。
2、会费由各分工会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
3、会费使用要集体研究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销会费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履行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会计核对,分工会主席审批等手续。
4、会费支出范围: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教育、宣传、文体等会员活动方面。
5、会费使用要合理安排、注意节约,做好当年会费用于当年活动,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6、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7、年终要将会费收支情况向本单位全体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校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
三、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同时作废。
校 工 会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