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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典型案例通报

近年来,全国高校科研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为了把党的二十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落到实处,有效防范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现将5起典型案例进行转发,全体教职工特别是广大科研人员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做到廉洁从研、廉洁从业。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问题。经查,李某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同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某、张某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了核减。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张某减轻处罚。最终,对被告人李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被告人张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李某虚开发票报销套现问题。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课题以及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症,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还是学科带头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等情形,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旭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问题。经查,陈某旭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将科研经费划入自己控制的公司(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某旭的博士研究生),采用编制虚假预算、虚假发票冲账,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取国拨科研经费,贪污945万余元,被判刑10年。

安徽农业大学教授李某祥涉嫌虚列支出转移并侵占科研项目经费问题。李某祥2012年在科研经费支出中虚构材料采购事项,将科研项目33.26万元分批从学校账户转移到与其合作企业的账户,套取科研经费20万元,违反有关规定。鉴于李某祥能配合调查,主动退回全部款项,学校研究决定给予李某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系主任职务。

安徽理工大学教授胡某伦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问题。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胡某伦作为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胡某伦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文章来源:山西农业大学记录检查委员会——警钟长鸣